2022年上海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人才引进是指当地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外省、市在职人员,并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学历高于本地人才引进最低要求的人才来本地工作!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和租房补贴新规,仅供参考!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上海市

2022年上海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人才引进是指当地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外省、市在职人员,并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学历高于本地人才引进最低要求的人才来本地工作!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和租房补贴新规,仅供参考!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上海市永久居留登记试行办法》,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上海有稳定工作岗位、且具有专业(表现)与其职位一致:

(一)具有博士学位及相应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重大计划项目、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候选人。

(五)在本市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全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设立地区总部和地区总部上海跨国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急需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有重大贡献的机构、项目或企业急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术员),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员)并具有曾获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项。高技能人才。

(九)全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药、农业科技等特色活动行业急需专业人才。

(十)在上海市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为投资所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急需特殊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城市永久居留登记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实施细则制定。

一、关于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特别突出或急需的,可适当放宽时限。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包括明确能够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岗位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授予的奖励。中国会同有关部委。政府奖励和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规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立项。以国家或市科技部门的项目为基础。获准认定的科技项目,即所谓“项目负责人及其核心团队成员”,由国家或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认定。

(五)《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候选人”的认定依据,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及人事主管。部门批准。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财政设立经办、市商务委、市城乡建设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市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市科委认定。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要求的人才,应当是本单位急需业务的骨干,并具有两年以上(自申报之日起)相应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从事技术职业和工种(具体职业和工种另行公布)的技能人才。工作的第一线。 “省部级技能大赛奖励”是指对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人才、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大赛金奖、一等奖的表彰。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药、农业技术等特殊行业急需的专业人才,是指经过考核的专业人才。并由同行专家鉴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业人士,以及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业人士。

(九)第(十)项所称“在沪投资企业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对投资所在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标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投资地点确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申请材料

(十)《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三年以上,是指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有效期2年以上的有效合同申请日期。

(十一)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通过考核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文件、评估表和就业证明;

2、在按规定实行就业考核的行业(单位)录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该单位的就业证明;

3.(或外省市颁发并通过本市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4、经有关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任职期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在上海 无工作经历,从外省市直接进入上海的,提供在外省市就业地点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外省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在上海稳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由各接待点接待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在本市就业期间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三)《办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明确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

(十四)《办法》第六条第(十)项是指“同意接受安置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地产权证,或者出租公租房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的有效住房权属证明等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指下列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或其配偶在上海居住的房产权证,或配偶的出租公租房证;

2、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落户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居住房屋房地产权属证明或上海市公租房出租证明、直系亲属户口本、户口本上所有登记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引进人才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临时落户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证明。

3. 关于申请

(十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引进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在线登记单位信息,填写单位及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准备好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前往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上海市中央单位、市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应当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不属于申请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引进范围。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和个人申报。

四、关于申请流程

(十六)引进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初审工作。申请人引进人才的申请材料,并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对审核通过的,将在政务网站公示合格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3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的相关证明和身份证报送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县) 申请人拟落户地局申请《迁入批准证书》。

2、持《迁入批准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领《迁入户籍证明》。

3、持《准入证》、《搬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前往落户派出所。

迁入上海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为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家庭成员搬迁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在普通高中就读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和16周岁以上的儿童;目前就读于普通高中的 16 岁以上的学生必须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七、关于注销户籍

(十九)以欺诈手段取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其他

(二十)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原市劳动局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 《本市企业引进外省市技术工人试行意见条例》(沪老李发[93]18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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