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向租赁方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n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书记载的主题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方: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证应当载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或者职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租赁房屋所在地、租赁用途、租金金额。 、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遗失的,由原登记备案部门补发。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终止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的种类和编号;

(三)出租房屋所在地、出租用途、出租金额、出租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得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 ,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善,给租赁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外资土地房屋的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当日起施行,当日由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自当日废止。同时。 , 1 2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203304862@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xz1898.com/n/10662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1-01 22:56
下一篇 2022-11-01 22:5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97552693@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